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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以较低价格竞争不得降低品质 观传局对违规业者最高可处300万元罚锾

定位点

发布日期:2016-04-19

更新日期: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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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部分有线电视业者以较低价格竞争,台北市观光传播局局长简余晏表示,乐见业者竞争,但是业者不得降低服务品质,如有损害收视户权益情事,将处以6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也将发函要求业者在网站公告半年、1年等优惠价格,供收视户查询。

简余晏说明,台北市有线电视的收视费用,每年都经过「台北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费率审议委员会」多次开会讨论,充分考量民众收视权益及有线电视产业发展,始审慎核定。另外,台北市公告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用上限,除新进业者依收视组合不同为450元至580元外,其余9家为495元,与全国其他直辖市、县(市)相比,价格最低。

有关业者提供较低价格部分,媒体行政科科长叶焕辉表示,市府公告的价格均为上限,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订定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收费标准」第6条规定,业者得视区域特性、社区规模及议价结果等市场状况,在不同区域实施差别收费,但不能超过公告上限。
对於部分业者推出订购1年赠送半年等类似活动,叶焕辉提醒业者,公平交易委员会已订定「事业提供赠品赠奖额度办法」,规定商品或服务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赠品不得超过商品或服务价值的二分之一,同时,公平交易法第20条也规定企业不得以低价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阻碍其他业者竞争,如果违反规定,经公平交易委员会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提供不当赠品可处5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阻碍其他业者竞争可处2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

 


资料来源: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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