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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106 年度青年暑期社區工讀計畫

定位點

發佈日期:2017-04-14

更新日期: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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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106 年度青年暑期社區工讀計畫
106 年 2 月 16 日核定
http://rich.yda.gov.tw/richCandidate/
 
壹、緣起
為增進青年了解職場、及早規劃職涯,本署規劃多元青年體驗職場計
畫,包括公部門、私部門及第三部門,並以社區產業、社會公益相關之非
營利組織作為職場體驗領域,提供大專以上在學青年優質工讀機會,協助
其體驗學習、探索,提升職涯發展競爭力,並學習社會責任意涵。
 
貳、計畫目標
一、提供青年利用暑假期間至社區產業、社會公益相關之非營利組織職場
體驗機會,從體驗中充實工作經驗,提升就業力與職涯規劃能力。
二、提供社區產業、社會公益之非營利組織所需要之具有創意與活力的青
年人力資源。
三、106 年度預計提供 600 個工讀名額。
 
參、計畫策略
一、本計畫定位在提升青年職涯規劃能力及提供職場體驗機會,並藉由青
年人力的支援協力,共同推動社區產業、社會公益非營利組織發展。
二、工讀機會及內容,以促進地方產業、社會公益發展之非營利組織為範
圍。
三、本署全額補助工讀生薪資每人每月新臺幣 22,650 元。
 
肆、工讀內容及用人單位
 
 本計畫所定義之工讀內容及用人單位如下:
一、 工讀內容:工讀內容應具學習性,避免例行性的行政庶務、文書、資
料處理等工作,並且不涉及需專業證照之服務,不可包含照顧護理、
個案管理、工作轉介媒合等。
 
二、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包括社區產業、社會公益之非營利組織,分類如
下:
 (一)社區產業:
 1.社區文化產業、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地方農業產業文化。
 2.地方特色暨社區小企業、發展地方料理特產。
 3.社區商業設計輔導、地方產業永續機制建構。
 4.社區媒體行銷、地方小鎮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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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發展休閒農業、觀光客倍增計畫-套裝旅遊路線。
 6.蔬果吉園圃標章推廣與輔導、綠色商業推廣。
 7.有機農業經營、有機米產銷經營輔導。
 8.其他與促進在地產業發展工作有關者。
 
(二)社會公益:
 1.全國進行社會福利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服務對象包括老人、少年、
兒童、婦女、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新住民等,工讀內
容應避免從事類似志工服務之內容。
 2.立案宗旨以社會關懷或解決社會問題為首要目的者,如推廣公平貿
易、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教育文化及農業發展…等。
伍、計畫期程
於 106 年 2 月下旬至 12 月實施,主要期程包括:宣導期 2-6 月、媒合期 5-6
月、工讀期間暫定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止(共 2 個月)、關懷期 7-8 月,
並於工讀結束後辦理成果競賽及全國競賽暨頒獎典禮。執行期間得視實際
情形調整各階段期程。
陸、實施地點
全國各非營利組織,本署得依區域發展及提案情形綜合考量。
 
柒、提案單位
一、資格條件:
(一)依法登記立案之非營利組織(私立大專校院及所屬單位不得申請),
且立案宗旨為從事促進在地產業發展、社會公益者,以單位的提案
計畫性質,來區隔為社區產業組或社會公益組。
(二)每一提案單位僅能就社區產業組、社會公益組擇一類提案,每個單
位最多核給 5 個工讀名額。
(三)計畫性質為社會公益之單位,須自行負責配合社會福利相關法令規
定進用工讀生。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 2 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之小型機構不得接受政府補助,該等機構不得申
請本計畫。
(四)同質性案件之工讀人力薪資補助不得重複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
如重複申請,應將原補助經費繳回外,且於 2 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
出申請。
(五)提案單位須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並依法為本計畫工讀學生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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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期限:106 年 3-4 月(詳依本署 RICH 職場體驗網公告日期)。
三、申請文件:
(一)上網填寫用人單位基本資料、進用工讀學生職缺提案內容。
(二)上傳設立許可證明、章程影本、勞保繳費單或投保清冊影本、組織
績效說明文件(活動照片、媒體報導、往年計畫成果等)、工讀生督
導學經歷證明文件等。
四、受理程序:用人單位於本署「RICH 職場體驗網」線上提案;如無法線
上提案之單位,得聯繫專案承辦單位,改以紙本提案。
捌、工讀學生
 
一、資格條件:
(一)年齡為 35 歲以下,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本國籍在
學學生。(含空中大學全修生)
 
(二)應徵時須檢附學生證、在學證明及相關證明:
1.當年度錄取大專校院或研究所者,應徵時可先檢附准考證,最遲須
於 8 月中旬檢附錄取/入學通知單。
 2.軍警學校學生,須取得學校同意證明書。
 
(三)工讀學生於工讀期間除當年度錄取大學或研究所者,須具在學學生
身分,用人單位錄取之工讀學生有下列情形者,本署將不予核撥工
讀薪資,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
 1.工讀學生無法提出錄取/入學通知單。
 2.工讀學生不得為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
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3.工讀學生於本計畫開始前即已任職於用人單位。
(四)曾參加本計畫 2 次之學生(95 年至 105 年完成工讀者)不得再參加。
(五)各用人單位進用 95 年至 105 年期間曾於該單位工讀之學生限 1 名,
以提供機會給更多尚未參與過之學生。惟考量偏鄉單位招募工讀學
生不易,若於媒合期間因投遞履歷數不足或條件不符單位所需未能
成功媒合,得專案申請經本署同意後,不受前述 1 名之限制。
二、申請期限:約 106 年 5 月初-6 月上旬(詳依本署 RICH 職場體驗網公告
日期)。
三、申請程序:於本署「RICH 職場體驗網」註冊及投遞履歷。
 
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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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為全職工讀,若有暑修及長時間私人計畫,請勿參與本計畫。
(二)未滿 20 歲之學生,契約需由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三)必須全程參加本署辦理之職前講習、成果競賽,若無故缺席,本署
保留取消工讀資格之權利。職前講習事前經核准請假之缺課學生須
補聽錄音檔並繳交每堂課 500 字心得,或參加其他場次補課。
(四)工讀報到時,繳交學生證明等影本、個人存摺封面影本提供給用人
單位。(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或辦理就學貸款等身分之
工讀學生亦須一併繳交證明文件)
(五)遵守用人單位相關規範,準時出勤。填寫工作雙週誌,並配合填寫
相關問卷。
(六)配合專案承辦單位之訪視安排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報名成果競賽作品相關內容,需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規定,並
簽署授權書。
(八)提供 1,000 字以上詳細版及 140 字以內簡要版工讀心得報告各 1
份。(含電子檔、並需檢附工讀期間相關相片)。
(九)參與本計畫之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配合參與計畫相關之各項形式宣傳
活動。
 
玖、審查作業
 一、提案單位提案後,將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評分項目包括提案
單位組織狀況、計畫目標及內容、工讀人力督導管理計畫等。
二、計畫書內容詳述下列項目者,得酌予加分:
(一)職缺優先提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 70 萬元
以下或辦理就學貸款之大專以上青年。
(二)提供工讀學生其他福利。
(三)提案單位有專人直接督導工讀學生,提案內容敘明督導與工讀內容
相關之學經歷背景資料,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結合當地大專校院、區域性或專業性團體協力參與。
(五)前一年度申請政府經費之執行成效。
(六)本年度申請職缺工作內容對照前一年度具延續成效或創新者,得酌
予加分。
 三、曾參與本計畫之提案單位,透過訪視委員期中實地訪視、專案承辦單
位電話關懷、用人單位或工讀學生主動反映,及職前講習與成果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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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度,最後於年度檢討會議決議評為執行異常單位者,將不予核給
名額或酌減名額處理。
拾、工讀薪資及保險
 一、本署補助工讀薪資,計算基礎係以月薪(一個月新臺幣【以下同】22,650
元)計算,7 月 1 日-8 月 31 日計 2 個月,合計補助 45,300 元,執行期
間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二、工讀單位可依營運狀況自行提撥更高之薪資給付金額,或依工讀績效
表現提供紅利獎金等。
 
三、工讀薪資依月份分兩期撥付工讀學生。
四、工讀期間有請假、缺席,致工作日數未達該月應工作日數者,薪資計
算公式如下:當月應發薪資-【日薪 730 元×請假日數】=當月可領取
之薪資。
 
五、本計畫工讀時間以每週 40 小時(每週 5 天、每天 8 小時)為準;工讀
學生於服務期間請事、病假,用人單位可協調以補班方式處理,無補
班之事、病假等扣薪方式按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上述工作時間均須
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六、工讀生於工讀期間之膳宿、交通事宜自行處理,用人單位亦得視工作
實際需要,提供相關經費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
七、工讀生及用人單位參與職前講習及成果競賽交通津貼補助規定如下:
(一)工讀、就學或實際居住離島之學生及離島之用人單位如需從離島往
返本島參與本計畫之職前講習或成果競賽,本署提供往返之來回機
票或船票全額補助。
(二)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工讀學生,跨縣市參與本計畫職
前講習或成果競賽者,本署提供直接往返之火車或客運之全額補助。
(三)上開往返路程須以來回地點實際交通狀況之最短路程計算,不得無
故繞行。
(四)補助需檢具票根,並以活動當天為原則,如因配合參與當日活動時
間所限,致已無上述交通工具可供搭乘,經報備專案承辦單位同意
後,得放寬至前或後各 1 天。
(五)上開補助本署得依個案實際狀況審核合理性准駁補助。
八、勞保、勞退提撥,由各用人單位依法自行辦理;健保補充保費,請依
法辦理申報扣繳。本署將提供工讀學生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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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讀期間,工讀學生需參與用人單位辦理與核定計畫相關之訓練(含
職前與在職),其訓練期間視同正式工讀,應給予公假,並給付工讀薪
資。
 
十、工讀期間若遇颱風等天災,處理情形如下:
(一)依據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規定辦
理。惟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公告停止上
班前,用人單位得依各地實際狀況自行判斷是否請工讀學生前往工
讀,並於 3 日內報備專案承辦單位,該日工讀薪資照發。
(二)工讀學生若受困災區而無法繼續工讀,則薪資計算至脫困為止。災
區單位若欲變更計畫為救災,需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向專案承辦單位
及本署報備,工讀內容可放寬,不受限於原核定之工作內容。
 
拾壹、任務分工
一、本署:
(一) 計畫擬訂、修正、解釋、經費控管及核銷。
(二) 統籌規劃推動與協調。
(三) 召開諮詢、審查、工作會議。
(四) 核定本案各項執行計畫。
二、專案承辦單位(以下簡稱專辦):由本署依政府採購法招標,設立專案
管理中心,辦理下列工作:
(一)辦理行政前置作業。
(二)整體宣導。
(三)徵選及媒合作業。
(四)工讀關懷。
(五)辦理分區職前講習。
(六)辦理成果競賽及全國競賽暨頒獎典禮。
(七)其他行政配合。
 
三、用人單位:
(一)用人單位進用學生,於專長相符下,應考量優先進用經濟弱勢(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或曾辦理就學
貸款身分者;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財
稅資料中心最近一年度資料等證明文件、銀行就學貸款存根聯或學
校開立就學貸款證明任一項均可)青年,進用者得於來年提案時酌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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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二)提供工讀學習環境,進行面試並回報進用情況。
(三)清楚向工讀學生說明工資、工時、勞保、勞退、健保補充保費、福
利、智慧財產權等權利義務,並簽訂契約(工讀契約書定型稿由本
署提供)。
(四)辦理工作說明或講習,引導工讀學生認識工作環境及夥伴,並設專
人督導管理工讀學生,前兩週單位督導人員須與工讀學生至少有 5
次工作討論會議,第 3 週後每 2 週至少召開 1 次檢討會議,並做成
紀錄。工讀結束後,發放工讀服務證明書。
(五)與工讀學生共同參與本署職前講習及成果競賽,清楚告知工讀學生
職前講習重要性,若學生無故缺席,本署保留取消補助該員額之權
利。
(六)按時申請及發放工讀薪資、辦理工讀學生所得稅扣繳事宜,並需依
法辦理勞保、勞退提撥及健保補充保費扣繳事宜。
(七)配合專辦之訪視安排、協助學生參與成果競賽,提供資料及協助聯
繫學生。
(八)繳交結案報告等資料。
 (九)用人單位若有以下情事,本署處理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需負責審查工讀學生資格,若工讀學生不符合計畫訂定
之資格,或單位違反本計畫規定之嚴重異常事項時,本署保留不
予核撥工讀薪資之權利。
2、用人單位未按照核可計畫之工讀內容執行、未配合訪視、訪視嚴
重異常、未設專人督導管理工讀學生、督導者未與工讀學生於核
定地點工作、工讀學生在家工作等情事,以及工讀學生為非本計
畫核定之組織工作(如單位人員成立之營利單位或私人工作室)
或其他經本署判斷為違失事項者,本署將視情節嚴重性,中止其
計畫,並視違失情形評估不予核撥工讀薪資,同時追繳已補助工
讀薪資,並保留單位來年提案不核給名額之權利。
3、若有上述本署不予核撥工讀薪資事由,用人單位仍須依勞動基準
法自行負擔核發工讀薪資。
4、工讀期間若發生學生不適任或工作重大異常情事,單位可保留訪
談或出缺勤紀錄等相關資料提報專辦,經專辦查證屬實後適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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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十)用人單位每輔導一位工讀學生,並完成結案報告繳交,本署提供 600
元輔導費,若工讀期間未滿 30 日,則不予發給輔導費。
拾貳、預期效益
一、開拓社區產業、社會公益之職場,增加青年接觸多元職場機會,協助
青年建立職涯目標及方向,提升就業力並學習社會責任意涵。
二、提供青年從工讀當中,學習人際相處、團隊合作、獨立、敬業精神,
學以活用,強化終身學習及就業競爭力。
三、工讀學生名額 600 名。
拾參、督導考核
一、專案承辦單位不定期電話關懷,並安排審查暨訪視委員進行期中訪視。
二、統計分析用人單位、工讀學生問卷,瞭解執行狀況。
三、召開期末檢討會議及辦理成果競賽期間,交換改進意見。
拾肆、經費預算
本計畫經費由本署 106 年度公務預算支應。
拾伍、附則
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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