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8-07-24
更新日期:2018-08-30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1.3萬
臺北市政府
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合作原則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熊讚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單位機關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三、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係指本府所有如附件1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 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府非專屬授權。
(三) 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 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 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之利用行為。
(六) 授權金: 係指以商業使用為目的,依授權產品製作數量乘以定價之比例計算,作為利用本專用圖檔之對價。
四、 各單位機關欲取得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時,觀傳局應請其依合作提案書格式(附件2)提出合作企劃書進行說明。
五、 合作企劃書經觀傳局評估可進行合作,若為商業使用,觀傳局應收取授權金及履約保證金後,始得辦理簽訂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附件3)相關事宜。但非商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自簽約日起算二年。
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合作原則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熊讚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單位機關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三、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係指本府所有如附件1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 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府非專屬授權。
(三) 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 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 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之利用行為。
(六) 授權金: 係指以商業使用為目的,依授權產品製作數量乘以定價之比例計算,作為利用本專用圖檔之對價。
四、 各單位機關欲取得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時,觀傳局應請其依合作提案書格式(附件2)提出合作企劃書進行說明。
五、 合作企劃書經觀傳局評估可進行合作,若為商業使用,觀傳局應收取授權金及履約保證金後,始得辦理簽訂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附件3)相關事宜。但非商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自簽約日起算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