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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議員今(7)日在市政總質詢2018臺北燈節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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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9-07

更新日期:2018-09-07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2048

1999轉6901 有關議員今(7)日在市政總質詢2018臺北燈節相關問題,觀傳局說明如下:
 
為辦理2018臺北燈節,觀傳局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透過公開招標及法定程序決標予廠商。局長陳思宇強調,廠商於投標時已在服務建議書裡提出各執行2018臺北燈節活動的協力單位,未料得標後卻屢次與其所提出的踩街遊行協力單位之間無法達成共識,多次請求市府出面幫忙協調。考量活動舉辦在即,為利活動順利辦理,市府均盡力居中協調,但此段期間得標廠商多次不予回應,也曾無故消失,無法取得聯繫,自一月初到一月中旬皆遲遲無法進一步提出相關活動具體規劃。後得標廠商同意由市府將其無法履約部分解除契約,非議員指稱市府幕僚要求廠商將委辦項目拆開執行情事。
 
針對議員質疑觀傳局既然已經編列4050萬預算執行燈節活動,為何仍讓廠商募款,顯見預算編列不當一事,陳思宇說明,應回歸契約本身,大型活動舉辦有成,係許多民間企業及團體共同參與的努力,透過這樣讓更多人看見臺北的軟實力,回應市民的期待。且依照2018臺北燈節契約需求規範,籌辦過程經費不足部分,得標廠商得自行尋求贊助,故廠商若在執行、籌辦活動過程中,公務預算不足支應部分,是可透過尋求贊助的方式。且大型活動如臺北燈節,廠商難以從幾十萬元的基礎上發展活動整體規劃,整合資源,亦需相當的公務預算支持,加上民間資源投入,才可有相輔相成的效果。一切皆有相關依據,並沒有議員所指預算編列不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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