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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受理110年度第2期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公告

定位點

發佈日期:2021-03-15

更新日期:2021-06-02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1702

一、申請期間: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申請資格: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但前述法人,不包括政黨及學校財團法人,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法人。
三、補助內容:

  1. 凡110年7月至12月於本市辦理且對促進本市觀光發展有助益或配合本府政策辦理之觀光相關活動、訓練、推廣會或研討會,前述觀光相關活動應以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為主題。
  2. 配合市府施政重點者,優先列入補助:
    1. 振興觀光產業方案:整合臺北觀光產業資源,結合旅行社、旅遊業者平臺、旅館、商圈夜市等業者,提出活動方案,以促進國民旅遊商機,增加民眾夜宿臺北。
    2. 結合本局指標性活動:配合大稻埕情人節(暫定110年8月14日)、臺北河岸童樂會(暫定110年7月16日至25日)、臺北燈節(暫定110年9月17日至26日)、臺北最High新年城-跨年晚會等辦理活動,以串聯成帶狀活動。
    3. 推廣臺北無圍牆博物館:於城北廊帶、城南臺大、萬華艋舺、大稻埕、北投溫泉、南港北流、士林北藝、信義松菸等地辦理活動,讓民眾深度體驗城市歷史、人文。
  3. 補助經費用途:
    1. 原限用於「行銷推廣」相關費用,惟受疫情影響,放寬本期補助經費用途,凡涉及活動相關費用即可,但仍不得用於購買設備費及專案人員薪資等費用,另如實際辦理活動之總經費縮減,致與核定補助企畫總經費不符,本局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2. 補助案活動有開放交易者,商家均應採用無現金交易,包含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含第三方支付或信用卡),相關說明如附件,補助經費可優先運用在無現金交易之建置(包括設備或手續費的補助),另經查核未依規定者,且無正當理由者,本局將依情節輕重扣減補助金額。
 
四、申請應備文件: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資格證明文件、觀光活動企畫書。
五、申請方式:(擇一)
  1. 網路申辦:於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者,以線上系統送出之日期為憑。
  2. 郵寄及親送: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如親送、快遞),以送達觀光傳播局為準,並應於截止日當天下午5時前送達。
六、收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收(請註明申請110年度第2期觀光活動補助)
七、有關申請程序、書表格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及撤銷扣減補助等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並至「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網站,依機關分類至觀光傳播局,即可查詢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
八、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承辦科室:觀光發展科  林新傑研究員
    電話:1999 (外縣市02-27208889)轉1505
    傳真:02-27205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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