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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徵用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合作計畫

定位點

發佈日期:2021-06-24

更新日期:2021-06-25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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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緣起
因COVID-19本土病例暴增,使集中檢疫所一位難求,為了安置篩檢陽性的民眾,避免不必要的接觸,本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3、57條規定暨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140、144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調度徵用場所成立配置有醫、護、警人員進駐的「加強版集中檢疫所」(以下簡稱加強所),又稱為「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

二、申請流程
(一)以獨棟旅館為原則,防疫旅館為優先。
(二)原為防疫旅館:業者同意承接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後,應進行員工關懷、宣導及建立共識,進行員工教育訓練及規劃救護車動線,經防疫旅館醫護輔導團同意後,即可上線。
(三)原非防疫旅館:業者應先進行員工關懷、宣導及建立共識,於3日內清空一般旅客,並依旅館特性編訂防疫標準作業程序,規劃救護車動線,再經防疫旅館醫護輔導團現場會勘,據此修訂作業程序通過後,經由醫護輔導團進行現場感管課程輔導後,方可上線服務。
(四)旅館名稱公布與否:因是檢疫所性質,由業者自行決定是否公開。
 申請【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之SOP

三、合作期間
自本府同意徵用可上線後至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不再徵用或疫情結束為止或合作期間經進駐之醫護團隊評估不適宜者。

四、合作內容
(一)加強所於合作期間同意提供場所內大廳、房間及其他場所設施,並協助牽設網路線、電話線等供本府設置「加強版集中檢疫所」所需之護理站、休息室、物資備品室等進行運用。
(二)合作期間由加強所備妥入住民眾及護理人員之三餐膳食、相關備品(如:清潔沐浴用品、垃圾桶、子母垃圾車等)及清消後之整房作業等。
(三)合作期間由本府自行架設醫護站、準備醫護團隊物資、護理人員進駐、進行加強所員工教育訓練、接待民眾入住、聯絡化學兵消毒作業等,並安排加強所工作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
(四)加強所於合作期間應遵循本府指示落實防疫措施。

五、保密協定
(一)本府及加強所對於病人/病歷資料、其他應執行職務所知悉、持有之營業秘密及重要資訊,均負有保密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得將該資訊為違背其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並遵守相關法令、專業準則規定,且不得無故揭露、公開、散布或損毀。
(二)倘本府及加強所違反本計畫致他方受損害者,可歸責之一方應負相關損害賠償之責。

六、補助項目及相關規範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同意徵用之加強所及其從業人員。
(二)徵用房價請洽聯繫窗口(以聯合醫院110年6月17日電子郵件內容為主):
1.陳盈旭: A2560@tpech.gov.tw
2.周奕丞: G0337@tpech.gov.tw
(三)新增設備:經本府同意進駐加強所之醫護團隊認定加強所因防疫作業之需,有新增硬體設備之必要(如:排風扇、…等),得向本府申請經費增購設備。但不包含加強所應具有之基礎設施,如:網路設備、電話設備、行政雜支等。
(四)薪資補貼:合作期間加強所內之從業人員除由加強所核撥固定薪資外,本府另補貼從業人員每日2,000元,最高補助14日計2萬8,000元。
(五)確診補償:
1.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接觸確診者須居家隔離:加強所內之從業人員因接觸確診者,須進行14天居家隔離,本府補償從業人員14天平均工資之2倍計算補償金額。
2.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接觸確診者致染病:傷病者補助最高上限35萬元。
(六)清消作業及防疫物資提供
1.清消作業:退房後委由化學兵執行加強所館內公區及房內清消,後續整房作業仍由加強所自行處理。
2.防疫物資:
(1)以領用單位向衛生局申請相關防疫物資,如:N95口罩、防水隔離衣、全身式防護衣等。
(2)社會捐贈。

七、本合作未盡事宜,應本誠信原則共同協議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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