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4-10-24
更新日期:2024-10-24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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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505 一、法源依據:「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辦法」及「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二、受理申請期間:1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三、申請資格:(一)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但前述法人,不包括政黨及學校財團法人,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法人。(二)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原則,第1期未獲補助者,第2期可再行提出申請,惟第1期獲准補助後無故取消辦理者不得申請第2期。(三)申請單位須為活動主辦單位,不得以受託執行單位或協辦單位名義送件申請,且同一企畫案不得以不同申請單位提出多件申請。四、申請類型:於114年1月至6月於臺北市境內辦理觀光活動,對促進臺北市觀光發展有助益或配合市府政策辦理之觀光相關活動。五、補助經費:(一)114年度總補助額度原則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分2期受理申請,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50%以上(政府機關委託代辦經費不得列入申請單位自籌款),補助金額由審查委員會核定,原則限用於「行銷推廣」相關費用,但經本局同意調整使用範圍者,不在此限。(二)審查委員依申請單位企畫書、申請表評估活動規劃內容,且參考「參與旅客人次(須於企畫書提出計算及佐證方式)」、「媒體露出則數」、「觀光周邊產值(須於企畫書提出計算及佐證方式)」、「觀光產業合作」等KPI,由委員會討論核定補助金額。(三)上述KPI如結案核銷未達標準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則本局將依「參與民眾人次」、「媒體露出則數」未達比例部份,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作為爾後審查委員會補助審查參考。(四)申請單位實際辦理總經費未達核定補助企畫書總經費時,本局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惟縮減比例未達10%者,得不予扣減。(五)補助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者,本局得依預算審議之結果,調整補助或取消補助。六、申請應備文件: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資格證明文件、觀光活動企畫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切結書。七、申請方式:(擇一)(一)網路申辦:於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者,以線上系統送出之日期為憑。(二)郵寄及親送: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如親送、快遞),以送達觀光傳播局為準,並應於截止日當天下午5時前送達。八、審查標準:(一)活動內容應為實體觀光活動,且能突顯地方特色或產業,吸引外地旅客(外縣市、國際)參與;但活動規劃屬特定對象如「旅行社行程」、「旅館住客」,或例行活動如「市集攤位」、「社區活動」、「行銷活動(如記者會)」等,皆不在補助範圍。(二)依活動主題辦理期間限定帶狀性活動,且為每年固定場域、期間舉辦,以打造活動品牌。(三)整合臺北觀光產業資源,結合旅行社、旅遊業者平臺、旅館、商圈夜市等業者,提升旅客夜宿臺北,促進旅遊商機。(四)活動應依性質加強「結合本府指標性活動」(如台北燈節、台北花季花IN台北等)、「提升國內外媒體露出」、「吸引外地旅客參與」、「帶動觀光周邊產值」、「促進觀光產業合作」等要素。(五)活動內容應有3R(Recycle循環回收、Reuse物盡其用、Reduce減少使用)等低碳環保作為。九、審查方式:原則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十、收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收(請註明申請114年度第1期觀光活動補助)十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一)為利民眾了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請觀看監察院所提供之「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https://youtu.be/nRWwGEhtSwg)以確認申請人是否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二)申請人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十二、有關申請程序、書表格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及撤銷扣減補助等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及「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辦法」,並至「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網站,依機關分類至觀光傳播局,即可查詢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十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承辦科室:觀光發展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