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6-08-18
更新日期:2016-08-18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2049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規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汽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又同條例第73條規定,慢車駕駛人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發佈日期:2016-08-18
更新日期:2016-08-18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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