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施行。檔案詳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