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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办理加速扩大吸引国际观光客方案促进自由行旅客来台消费金实施要点

定位点

发布日期:2023-04-29

更新日期:2023-04-27

发布单位:交通部观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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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执行「中央政府疫後强化经济与社会韧性及全民共享经济成果特别预算」,办理加速扩大吸引国际观光客方案,以消费金促进国际自由行旅客来台,带动国际旅客来台消费,增加观光乘数效应,特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对象:旅客持非中华民国之护照入境台湾,停留三日至九十日,且非属参加旅行业团体或由旅行业向本局申请其他团体奖助者。

三、消费金每份新台币五千元;其配额为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二十五万份、一百十三年十五万份及一百十四年十万份,本局得视市场变化进行配额调控。

四、消费金抽奖发送办理期间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但当年度份数用罄後即停止发送。

五、适用对象须於入境台湾前,至本局指定活动网页或企业合作平台完成条件後进行登录,方可参加抽奖活动。
前项活动细节,由本局另行公告。

六、得奖者得就「电子票证」或「住宿折抵优惠券」,择一至本局指定机场或场所柜台,出示相关证明文件,领取消费金一份。

七、消费金使用方式:
(一)「电子票证」可使用於电子票证供应商在台湾境内提供小额支付之特约商店,单次使用上限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每日使用上限为三千元。
(二) 「住宿折抵优惠券」发放新台币一千元五张,限得奖者本人使用,每张限折抵一次使用,不得找零、转售。适用於台湾境内配合本要点且取得观光旅馆业执照之观光旅馆业或取得登记证之旅馆业及民宿。
(三) 消费金不得兑换现金、商品礼券、现金礼券,或其他以电子、磁力、光学等形式储存为金钱价值之使用,亦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之标的。

八、适用对象登记参加抽奖或活动时,应确保登录资料之正确性及真实性,如有不实或错误导致无法抽奖或领奖,应自行负责;其盗用其他个人资料者,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九、本局办理本要点相关行政作业,得委请相关机关、法人或公协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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