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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113年度第2期台北市观光活动补助申请公告事项

定位点

发布日期:2024-03-22

更新日期:2024-03-25

发布单位: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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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据:「台北市观光活动补助办法」及「台北市观光活动补助申请须知」。

2、受理申请期间:1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3、申请资格:
(1)依法设立之法人或团体,得依本办法申请补助办理观光活动。但前述法人,不包括政党及学校财团法人,或以其为主要股东或捐助人之法人。

(2)同一申请单位於同一年度以补助一案为原则,第1期未获补助者,第2期可再行提出申请,惟第1期获准补助後无故取消办理者不得申请第2期。

(3)申请单位须为活动主办单位,不得以受托执行单位或协办单位名义送件申请,且同一企画案不得以不同申请单位提出多件申请。

4、申请类型:於113年7月至12月於台北市境内办理观光活动,对促进台北市观光发展有助益或配合市府政策办理之观光相关活动。

5、补助经费:
(1)113年度总补助额度原则为新台币1,200万元整,分2期受理申请,申请单位须编列自筹款50%以上(政府机关委托代办经费不得列入申请单位自筹款),补助金额由审查委员会核定,原则限用於「行销推广」相关费用,但经本局同意调整使用范围者,不在此限。

(2)审查委员依申请单位企画书、申请表评估活动规划内容,且参考「参与旅客人次(须於企画书提出计算及佐证方式)」、「媒体露出则数」、「观光周边产值(须於企画书提出计算及佐证方式)」、「观光产业合作」等KPI,由审查委员会讨论核定补助金额。

(3)上述KPI如结案核销未达标准且无法提出合理说明者,则本局将依「参与民众人次」、「媒体露出则数」未达比例部份,列入行政考核纪录,作为尔後审查委员会补助审查参考。

(4)申请单位实际办理总经费未达核定补助企画书总经费时,本局将依缩减比例扣减补助金额,惟缩减比例未达10%者,得不予扣减。

(5)补助预算未经台北市议会审议通过者,本局得依预算审议之结果,调整补助或取消补助。

6、申请应备文件:台北市观光活动补助申请表、资格证明文件、观光活动企画书、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切结书。

7、申请方式:(择一)
(1)网路申办:於市民服务大平台提出者,以线上系统送出之日期为凭。

(2)邮寄及亲送:采挂号邮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邮当日之邮戳为凭;采挂号邮寄以外方式提出者(如亲送、快递),以送达观光传播局为准,并应於截止日当天下午5时前送达。

8、审查标准:
(1)活动内容应为实体观光活动,且能突显地方特色或产业,吸引外地旅客(外县市、国际)参与;但活动规划属特定对象如「旅行社行程」、「旅馆住客」,或例行活动如「市集摊位」、「社区活动」、「行销活动(如记者会)」等,皆不在补助范围。

(2)依活动主题办理期间限定带状性活动,且为每年固定场域、期间举办,以打造活动品牌。

(3)整合台北观光产业资源,结合旅行社、旅游业者平台、旅馆、商圈夜市等业者,提升旅客夜宿台北,促进旅游商机。

(4)活动应依性质加强「结合本府指标性活动」(如大稻埕夏日节、台北最High新年城跨年活动等)、「提升国内外媒体露出」、「吸引外地旅客参与」、「带动观光周边产值」、「促进观光产业合作」等要素。

(5)活动内容应有3R(Recycle循环回收、Reuse物尽其用、Reduce减少使用)等低碳环保作为。

9、审查方式:原则采书面审查,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到场简报。

10、收件地址:台北市信义区市府路1号3楼中央区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收(请注明申请113年度第1期观光活动补助)

11、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1) 为利民众了解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关系人补助限制」之规定,请观看监察院所提供之「五分钟,懂利冲─申请补助真轻松」动画短片(https://youtu.be/nRWwGEhtSwg)以确认申请人是否属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

(2)申请人如系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2条及第3条所称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者,应主动身分揭露并请填「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分关系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8条第3项处罚。

12、有关申请程序、书表格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及撤销扣减补助等相关注意事项请参考台北市观光活动补助申请须知及台北市观光活动补助办法,并至「市民服务大平台(https://service.gov.taipei/)」网站,依机关分类至观光传播局,即可查询台北市观光活动补助

13、主办单位: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承办科室:观光发展科;电话:1999(外县市02-27208889)转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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