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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3年度第2期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公告事項

定位點

發佈日期:2024-03-22

更新日期:2024-03-25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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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辦法」及「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

2、受理申請期間:1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3、申請資格:
(1)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但前述法人,不包括政黨及學校財團法人,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法人。

(2)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原則,第1期未獲補助者,第2期可再行提出申請,惟第1期獲准補助後無故取消辦理者不得申請第2期。

(3)申請單位須為活動主辦單位,不得以受託執行單位或協辦單位名義送件申請,且同一企畫案不得以不同申請單位提出多件申請。

4、申請類型:於113年7月至12月於臺北市境內辦理觀光活動,對促進臺北市觀光發展有助益或配合市府政策辦理之觀光相關活動。

5、補助經費:
(1)113年度總補助額度原則為新臺幣1,200萬元整,分2期受理申請,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50%以上(政府機關委託代辦經費不得列入申請單位自籌款),補助金額由審查委員會核定,原則限用於「行銷推廣」相關費用,但經本局同意調整使用範圍者,不在此限。

(2)審查委員依申請單位企畫書、申請表評估活動規劃內容,且參考「參與旅客人次(須於企畫書提出計算及佐證方式)」、「媒體露出則數」、「觀光周邊產值(須於企畫書提出計算及佐證方式)」、「觀光產業合作」等KPI,由審查委員會討論核定補助金額。

(3)上述KPI如結案核銷未達標準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則本局將依「參與民眾人次」、「媒體露出則數」未達比例部份,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作為爾後審查委員會補助審查參考。

(4)申請單位實際辦理總經費未達核定補助企畫書總經費時,本局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惟縮減比例未達10%者,得不予扣減。

(5)補助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者,本局得依預算審議之結果,調整補助或取消補助。

6、申請應備文件: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資格證明文件、觀光活動企畫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切結書。

7、申請方式:(擇一)
(1)網路申辦:於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者,以線上系統送出之日期為憑。

(2)郵寄及親送: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如親送、快遞),以送達觀光傳播局為準,並應於截止日當天下午5時前送達。

8、審查標準:
(1)活動內容應為實體觀光活動,且能突顯地方特色或產業,吸引外地旅客(外縣市、國際)參與;但活動規劃屬特定對象如「旅行社行程」、「旅館住客」,或例行活動如「市集攤位」、「社區活動」、「行銷活動(如記者會)」等,皆不在補助範圍。

(2)依活動主題辦理期間限定帶狀性活動,且為每年固定場域、期間舉辦,以打造活動品牌。

(3)整合臺北觀光產業資源,結合旅行社、旅遊業者平臺、旅館、商圈夜市等業者,提升旅客夜宿臺北,促進旅遊商機。

(4)活動應依性質加強「結合本府指標性活動」(如大稻埕夏日節、臺北最High新年城跨年活動等)、「提升國內外媒體露出」、「吸引外地旅客參與」、「帶動觀光周邊產值」、「促進觀光產業合作」等要素。

(5)活動內容應有3R(Recycle循環回收、Reuse物盡其用、Reduce減少使用)等低碳環保作為。

9、審查方式:原則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

10、收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收(請註明申請113年度第1期觀光活動補助)

1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 為利民眾了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請觀看監察院所提供之「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https://youtu.be/nRWwGEhtSwg)以確認申請人是否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2)申請人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12、有關申請程序、書表格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及撤銷扣減補助等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及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辦法,並至「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網站,依機關分類至觀光傳播局,即可查詢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

13、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承辦科室:觀光發展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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